一、辦理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一)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yǎng)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xié)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fā)給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三)、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xié)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
二、離婚時哪些情形下可以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