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房產怎樣分割
(一)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
1、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2、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
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那么該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分配該財產部分(注意:非“房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
這種情況與第三種情況的分割相同。
二、婚前父母買的房離婚時怎樣分割
婚前接受父母資助購置房產時,根據(jù)實際情況的不同,在法律上存在多種性質的情形,有的是屬于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有的是父母對子女的借款,有的則屬于父母和子女的共同投資行為。就贈與而言,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男女雙方,否則父母的出資行為屬于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是,如果有證據(jù)證明子女與父母之間形成的借貸關系的,則不能適用贈與。就借款而言,需要借貸雙方就借貸主體、金額、用途、歸還期限等達成基本一致。就共同投資而言,在決定共同買房時,就應該把各自的出資金額和應占有份額通過書面協(xié)議的形式約定下來。
一般而言在子女婚前以個人名義買房時,其父母的資助款,無論是贈與還是借貸,產生糾紛的可能性都比較小。但在父母資助子女以子女及其戀人雙方名義買房或是以其子女戀人一方買房的情況下,一旦將來結婚不成,由于各方之間并無書面約定,往往容易產生糾紛。從法律上分析,如果子女是和其戀人聯(lián)名買房時,則一方父母的資助款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視為父母對其子女的個人贈與。如果視為對雙方的贈與,那么亦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即以雙方結婚為條件。同樣,父母助其子女的戀人購房時,或者為子女的戀人出資裝修房屋時,如果雙方順利結婚,該筆款項可以視為父母對雙方附條件的贈與,而在雙方并未登記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則應視為對子女戀人的款項或債權。雖然可以從法律上對上述糾紛發(fā)生后作出大致的判斷,但是由于現(xiàn)實生活的紛繁復雜,因此,在后幾種情況下,對父母而言,都意味著很大的風險,需要謹慎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