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在國外如何訴離婚
中國公民配偶一方居住在國外(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一方居住在國內(nèi),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均應向國內(nèi)的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國外的一方向其現(xiàn)居住地法院起訴,被訴離婚的國內(nèi)配偶根據(jù)情況準備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時,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如雙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訴,則我國有關人民法院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予以受理。
二、夫妻雙方都在國外如何離婚
(一)、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可依我國民政部、外交部1997年頒布的《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guī)定,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
如他們原先是在國內(nèi)辦理結婚登記的,現(xiàn)因某種原因,居所地有關機關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如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當事人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nèi)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nèi)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人民法院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jīng)當?shù)毓C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上述委托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館領直接公證。如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時,雙方無爭議的,可向原經(jīng)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xù);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已遷居其他國家仍按以上規(guī)定辦理,但有關法律文書需經(jīng)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已回國定居,其離婚申請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們原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的,他們的離婚案件國內(nèi)不受理。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