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禮該不該返還
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xiàn)象仍然比較普遍。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臺高筑,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為如此,不少農村家庭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返還存在很大爭議。
經過反復研究,我們在《解釋(二)》第十條中采納了多數(shù)人的觀點,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規(guī)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解釋中規(guī)定的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我們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guī)定,是因為目前我國許多農村地區(qū)給付彩禮的情況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但是,我們始終認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
二、彩禮返還的原則是什么
1、遵循當?shù)仫L俗習慣原則。婚約的成立、存續(xù)期間的來往以及解除等事項都是按照風俗習慣,那么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當然撇不開風俗習慣在其中的作用。當婚約解除,涉及到彩禮返還問題時,也就應當遵循當?shù)仫L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該項原則是我國婚姻法中關于處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適用的一項原則,它體現(xiàn)在是否準予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及損害賠償?shù)确矫??;榧s彩禮糾紛與離婚糾紛在依附于人身關系方面基本相同,只不過,婚姻糾紛建立在已經存在的夫妻家庭關系,而婚約彩禮糾紛發(fā)生在準備締結姻關系的階段。
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當民事主體之間發(fā)生利益關系摩擦時,需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婚約彩禮糾紛在很大層面上,所能體現(xiàn)的就是道德問題。關于婚約的履行完全依靠道德作為準則來約束,雙方發(fā)生糾紛,所反映出來的也就是道德問題。因此,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這樣才能體現(xiàn)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裁判符合其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