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登記需要帶什么證件
1、戶口證明;
有戶口簿帶戶口簿即可;如無,可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如無,可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或者原先有身份證的,可開具證明寫清居民身份證編號。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樣式要求為民政部制定的全國統(tǒng)一制式表格(全國各地民政部門自印,向單位、組織出售),男女雙方各一份。一般單位由政工部門負責開具婚姻狀況證明;當事人如無工作單位,可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要求開具證明。
4、合格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在實施婚前健康檢查制度的地方);
5、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離婚證》丟失、損毀的,可向原辦證機關申請辦理《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持此書既可;如是在法院辦理的離婚手續(xù),應當提交離婚《民事調解書》或《民事判決書》(如不是終審判決,還應當附上法院判決書生效證明)。
6、二寸男女近期免冠合影照片3張。
照片要求達到證件照片的標準,不要在婚紗攝影處的化妝照。有的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在指定處現場拍照,請事先詢問。
二、如何與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
1、凡臨時來華的外國人,不論外交官、領事官、公務人員、一般工作人員、專家、留學生等,只要在中國要求同中國人結婚,即應遵守我國婚姻法,男女雙方親自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為了便于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令臨時來華的外國當事人提交由其國家有關機關為他出具的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文件,并按通常手續(xù)辦理公證及認證(同我國互免公證認證的國家除外);或者由外國當事人申請其駐在我國的使館出具證明他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函件,這種證明函件,不必辦理公證認證,否則,不能給予登記。
辦理公證認證的手續(xù),一般是由外國當事人向其本國公證機關或有關機關申請領取證明其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文件、并必須經其本國外交部和我國駐在該國使館認證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