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損害賠償如何認定?
離婚損害賠償雖然可以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shù)乃膫€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但卻不能套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根據(jù)婚姻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判斷離婚損害可以看它的以下幾個特征:
1、侵害主體的特定性
離婚損害賠償?shù)那謾嘀黧w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配偶一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能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同時,這里所說的配偶,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關系的配偶,也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如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其同居期間一方造成另一方損害的(如暴力致人傷害),則應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對于不屬于婚姻存續(xù)期間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處理。如在戀愛期間所發(fā)生的侵權損害,在結婚之后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如果因侵權造成損害需要賠償?shù)?,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
2、侵害行為的特定性
離婚侵權行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侵權行為。
3、被害主體的特定性
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對象和損害結果的特定性
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權行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chǎn)內容的民事權利)的損害。其損害結果雖然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但其物質損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單純的財產(chǎn)損害。根據(jù)婚姻法第46條的規(guī)定,離婚損害的侵權行為只有特定的四種形式,這四種侵權行為只能是對他人人身權利的侵害。因而,可能造成配偶一方的損害,也只能是由于人身權利受到侵害,而造成配偶一方的身體和精神損害,不可能因單純侵害他人的財產(chǎn)而造成物質損害。因而,離婚損害中的物質損失,只能是因人身損害而派生出來的物質損失,如醫(yī)療費用、誤工費用等。不可能發(fā)生對他人財產(chǎn)的侵占或毀壞等而造成的物質損害。
5、主觀過錯形式的特殊性
二、離婚損害賠償何時提起?
1、如果選擇協(xié)議離婚,可以在離婚時提出,如果對方不同意可以提起訴訟。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協(xié)議離婚登記后也是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離婚賠償?shù)?,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后1年內提出才可以。但是如果在離婚時就明確表示過不要離婚賠償?shù)?,法院是不會支持的?/p>
2、如果選擇起訴離婚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時,離婚損害賠償需要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的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如果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