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收到判決書,須待對方收到判決書,過了上訴期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結婚問題的復函
此文章幫助了137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師 來源:法邦網(wǎng)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58-02-12
【實施時間】 1958-02-12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去年4月17日(57)法辦秘字第127號函悉。茲就所問離婚案件送達判決書問題,答復如下:
離婚案件的判決書應當同時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如果有一方在宣判時未到庭,或者距離人民法院較遠不能及時收到判決書,應當告知宣判時到庭或者收到判決書較早的一方,須待對方收到判決書,過了上訴期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結婚(可以告訴當事人經(jīng)過一定時期來法院詢問,判決已否發(fā)生法律效力,法院亦應注意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即通知當事人)。
北京婚姻律師溫馨提示:
考慮到持中國護照的在臺工作人員回內(nèi)地辦理結婚登記遇到的實際困難,該類人員出具以下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本人的有效護照;臺灣地區(qū)入出境許可證;經(jīng)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無配偶證明;經(jīng)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在臺就業(yè)單位出具的當事人在該單位就業(yè)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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