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部門】 民政部
【發(fā)文字號】 廳辦函[1997]121號
【頒布時間】 1997-05-04
【實施時間】 1997-05-04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
現(xiàn)將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總公司第三工程公司《關于請求辦理結婚委托書的函》轉你局。根據(jù)民政部辦公廳《關于戶口不在本地的外來工作人員辦理結婚登記問題的復函》(民辦函[1993]142號)精神,我們認為,在婚姻當事人黃天貴、黃興東的工作單位證明其因工作繁忙,無法回戶籍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情況下,可由他人持當事人的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戶籍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委托現(xiàn)工作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當事人結婚登記申請的請求。戶籍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上述證件證明審查無誤,應出具委托書。受理當事人結婚登記申請的機關須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關于結婚的規(guī)定,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條件,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附件
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總公司第三工程公司關于請求辦理結婚委托書的函
(1997年4月16日)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
我單位是一個施工企業(yè),公司機關和基地均在北京,施工人員遍及全國七、八個省市。現(xiàn)有我單位職工黃天貴、黃興東兩人在重慶市參與建設嘉陵江公路大橋,兩人感情成熟,申請結婚,當他們在其現(xiàn)在工作地點附近的重慶市江北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時,被告知缺少其戶口所在地朝陽區(qū)民政局的委托書。根據(jù)有關法令的規(guī)定,結婚委托書又不能由他人代領,而他們作為單位骨干,因為工作繁忙,不能回京辦理有關手續(xù),因此兩人結婚問題一直未能解決,懇請貴司予以幫助,同朝陽區(qū)民政局聯(lián)系解決辦理結婚委托書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