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在婚前或婚后夫妻之間所簽的忠誠協議往往涉及到效力的問題,內容有效才能夠得到保障,如果內容無效,法律不會保障。那么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呢?
對于此協議書效力的判斷要根據具體內容來說,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有效還是無效,雖然原則上來說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就是有效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來說,對于人身忠實義務的約定往往是無效的,對于財產的約定是有效的,但是對于“如對方違反忠誠協議,需給另一方100萬”這樣的約定一般法院是不認可的。
二、夫妻之間的保證書有效嗎?
夫妻之間因忠誠問題簽訂的協議除了忠誠協議之外,還有保證書。保證書一般是在一方有婚外情情形的情況下為了保證以后不在犯而簽訂的協議書。那么夫妻之間簽訂的保證書是否有效呢?
《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等過錯導致離散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F行法律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但尚未達到“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嚴重程度的一方應如何承擔相應責任未做具體規(guī)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進行約定。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一方出軌寫下的保證書,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的話,應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將嚴重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對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作了嚴格而具體的列舉,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實行為,是一些輕微的侵害行為,屬于道德的調整范疇,還沒有納入法律的強制調整范圍之內,因此,夫妻忠誠協議約定或承諾的各種違反忠實義務的“損失費”、“賠償款”等,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這一規(guī)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