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關系
未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在一起居住生活是一般認定是同居關系,如果要實事求是的處理起來就要分成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發(fā)的《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這一時間為分界點,也就是說《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且已經(jīng)符合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的,在實踐中承認其是事實婚姻,認定夫妻關系成立;如果是《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則應當補辦結婚登記;不補辦結婚登記的,應認定為同居關系,也就意味著男女雙方不能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等等。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根據(jù)《婚姻法》第3條規(guī)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明確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46條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二、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起算
沒有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雙方都沒有配偶,又都符合法定的結婚年齡,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沒有受到干涉,也沒有法律禁止結婚情形等的,可以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同居有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同居時不具備結婚實質(zhì)要件,如未達法定婚齡,對于這種情形,登記的效力不能追認到登記之前,也就是說補辦登記結婚的效力應從雙方符合法定結婚實質(zhì)要件時起算。二是同居時雙方已經(jīng)具備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只是未領結婚證,現(xiàn)行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并發(fā)給結婚證后,男女雙方即確立夫妻關系”,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不承認事實婚姻,如果追認補辦前的同居行為,等于承認事實婚,因此,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效力還是從登記起算。
以上就是關于“未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關系”,以及“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起算”兩個問題的相關回答,總的來說,對于還未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關系的認定有些復雜,因為要分成《婚姻登記條例》公布之前和《婚姻登記條例》公布之后兩種不同的情況,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處理方法,因此不可以一概而論。對于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起算點一般都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是以登記結婚那天起算。但理論和現(xiàn)實畢竟是有一定的差距,在現(xiàn)實生活中許多問題的產(chǎn)生都是因為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或者登記效力的起算點的不同而出現(xiàn)了當事人意想不到的結果,有可能是客觀原因,也有可能是當事人主觀故意,因此如果真的遇到此類情況,而您又不知如何處理或不知如何糾正這一錯誤時,還是不要輕舉妄動,如有可能,建議咨詢相關律師,畢竟律師具有專業(yè)的法律知識,可以幫助無辜的受害人依法保護自身的權利,避免出現(xiàn)不應有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