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fā)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不斷提高,社會也逐漸存在一些社會惡習,如婚外情、包二奶現(xiàn)象等。這種社會現(xiàn)象直接挑戰(zhàn)了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一夫一妻制,對于插足的“小三”,許多妻子將“小三”告上法庭,就當前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妻子難以起訴“小三”。那么,妻子能不能起訴第三者,第三者受到法律保護嗎我們來看一下。
一、妻子能不能起訴第三者
1、 妻子可以獲得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時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其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這條司法解釋排除了妻子起訴“小三”的可能。所以,當前,妻子難以起訴“小三”。
2、法律不能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保護另一人的合法權益。
感情是道德調整范疇而非法律所能規(guī)范。法律不能因為需要保護一部分人的權益就可以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是否離婚只能從夫妻雙方當事人感情的破裂為基準。不能把憤怒轉嫁于“小三”,因為離不離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個誘因。強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擔拯救家庭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可行的。
二、第三者受到法律保護嗎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一貫較為重視,1984年8月30日通過的《最高任命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3)項就明確規(guī)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一方和“小三”,應給與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著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則應回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準予離婚。”
我們要注意的是,從上述司法解釋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因“小三”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中“小三”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一方面考慮到有些“小三”對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實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時也是“受害者”,在此情況下追究他們的責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維系更多是婚姻當事者的義務,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難免,婚姻當事人因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的調解夫妻關系。
《婚姻法》第4條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是此條規(guī)定的內容只是一個道德義務,不作為婚姻案件中追究過錯方責任的法律依據。
如果從“小三”侵犯配偶權的角度來追究其責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個可能的途徑是,“小三”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財產權。比如常見的,出軌方給“小三”購買的貴重物品;購買房屋等。這個時候收回該房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小三”返還。當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應該有足夠充分的證據:
1、有證據表明“小三”與配偶有不正當關系。
2、有證據表明“小三”占有的財產是配偶出資購買或配偶所有的。
3、該出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攜手步進婚姻的殿堂后,就應該互尊互敬,互親互愛,互幫互助,共同提高對婚姻的道德意識和對家庭的責任意識,這樣婚外情也不會滋生。我國法律中,妻子是難以起訴“小三”,因“小三”介入引起離婚的也要分清是非責任。如果婚姻確已破裂,那么只能走向離婚,離婚過程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涉及到子女、夫妻財產等許多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