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給予經濟幫助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彼c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時盡義務較多一方的請求補償是不相同的,在離婚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的經濟幫助是另一方對于該方的有條件的幫助。
離婚時給予經濟幫助條件是什么?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離婚時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提起經濟幫助要求的。根據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經濟幫助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 從時間上看,一方生活困難必須是離婚時已經存在的困難,而不是離婚后任何時候所發(fā)生的困難都可以要求幫助;
(二) 從經濟條件上看,受幫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難。“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 從另一方的經濟能力來看,提供幫助的一方應有負擔能力。
二、離婚時如何給予經濟幫助
如果協(xié)助一方的年齡較輕且有勞動能力,只是存在暫時性困難的,多采用一次性支付經濟幫助辦法,受助方年老體弱,失去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往往要做較長時間的安排。在執(zhí)行經濟幫助期間受助方再婚的,幫助方可停止給付。
關于經濟幫助的數額、期限、給付的方式等方面的協(xié)議可以在調解過程中進行,當事人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的需要和另一方能力的裁決。由于大多數經濟幫助只是解決受理人暫時經濟困難。因此,數額不高,經濟幫助數額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在兩萬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