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要賠償嗎
婚姻法規(guī)定可以賠償。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一》這樣規(guī)定,一方面是認為夫妻忠實義務屬于道德調整的范疇,法律不應該介入,特別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另一方面認為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夫妻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除夫妻之間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有特別約定外(一般較少,因為我國傳統(tǒng)的觀念均認為夫妻在結婚時就對婚姻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難免會影響夫妻雙方婚后的感情與生活),一般均采用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
在這種共同財產制且夫妻不離婚的情況下明確規(guī)定夫妻間的侵權予以損害賠償沒有實際意義,因為在這種財產制度下無論將夫妻共同財產判給夫妻任何一方都是白搭(同樣是共同所有)。
甚至認為即使規(guī)定夫妻間違反忠實義務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在司法實踐中也將無法對財產予以執(zhí)行,其理由是難以厘清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到底哪些為過錯方所有并可執(zhí)行給無過錯方。
二、離婚賠償的受訴法院是哪里
對于在離婚訴訟時即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訴請的案件,應由受理該離婚訴訟的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在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或被勞動教養(yǎng)、被監(jiān)禁等特殊情況下,離婚訴訟及損害賠償訴訟也會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對于司法解釋第30條規(guī)定的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后1年內就離婚損害賠償單獨起訴的案件,依據“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應由被要求承擔損害賠償一方,即無過錯方的原配偶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那么原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可否成為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管轄法院呢?法律未對此有明確說明,但鑒于原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對案情、當事人的情況都比較了解,從解約司法訴訟成本的角度考慮,我們希望日后的司法解釋能作出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管轄法院也包括原管轄離婚訴訟法院的相關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