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時我丈夫和我經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判決孩子歸男方撫養(yǎng),我每月只需支付2000元的撫養(yǎng)費即可。后來由于念兒心切,去前夫家探望,哎,可前夫卻不讓見,這怎么辦?我想咨詢一下,離婚后我有行使探望孩子的權利嗎?我該如何行使孩子的探望權?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行使孩子探望權的相關法律問題。
子女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子女探望權的實現可以由父母協商和約定,也可以由法院判決。
就是說,離婚后您是有探望孩子的權利的,探望權的實現您可以跟您前夫商量,可以經法院判決。
在行使探望權時,時間和地點可以由父母雙方協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一般探望到子女成年。
子女成年后,自己可以決定探望的時間和地點。
探望方式的規(guī)定:目前子女探望權實現的方式中,一種是時間短、比較靈活的探望性探視;
一種是逗留式的,一般時間較長,時間和地點都可以由父母約定或法院判決來規(guī)定。
有關探望中止的規(guī)定:非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在實施子女探望權過程當中,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比如探望權人(不帶孩子的一方)有吸毒、賭博、酗酒、家庭暴力等惡習,患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這是利用探望機會讓自己的孩子藏匿起來,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非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的子女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