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
道路侵害了事故當事人的人身健康權及造成其財產損害,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犯罪,應受到刑法的制裁。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構成犯罪,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權責任來調整。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構成需下列四要件:
1、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3、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所謂因果關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lián)系。如果違章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4、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過失。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章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交通事故責任者,必須具備以上四個要件。
二、交通事故工傷認定
新的工傷認定范圍比較寬,只要跟工作有關的,在工作范圍發(fā)生的都可以列入工傷認定范圍,比如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病倒在工作崗位上,都算工傷。
根據新辦法,共有十種類型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yè)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10、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