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現(xiàn)象屬于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行為是一個主客觀相一致的行為,即行為人除了必須具有逃逸的客觀外在行為方式,同時還必須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發(fā)生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為的心態(tài)只能是故意,如果僅僅具備離開現(xiàn)場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觀故意,則不能認定為此處的逃逸。所以認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必須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把握。
首先,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為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如果行為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xù)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駕駛行為。所謂的逃逸時不能成立的,如果對于這種駛離現(xiàn)場的行為以逃逸論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fā)都是不適宜的。當然,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對于其中所有的細節(jié)都有著具體的明知,只要堅持主客觀統(tǒng)一的原則,對于肇事存在蓋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其次,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后逃避責任追究。一般情況下,逃逸者不履行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的動機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存在著并不逃避搶救義務但盡可能地逃避追究或者不履行搶救義務但并不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單一動機的情況,前者如甲駕車將被害人撞成重傷后,將被害人盡快送到醫(yī)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備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這兩個動機中的任何一個,都應認為具備了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把逃逸的動機僅僅歸結為為逃避法律追究了,不符合客觀實際的,而且也如前文所述,它與立法本意相悖。實踐中有時發(fā)生這種情況,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在事故場受到被害者親屬圍攻,因害怕毆打報復,暫時躲避,或者在將受害者送到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害怕家屬毆打報復、而暫時躲避,事后又主動歸案。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害人親屬等由于一時沖動的非理性的悲憤情緒而對肇事者實施毆打報復的情形,并不少見。
這種情況下肇事者的臨時躲避行為要與逃逸相區(qū)分,在事故現(xiàn)場肇事者因為害怕遭受到受害者或者受害者親屬等人的毆打而逃離現(xiàn)場說明肇事后現(xiàn)場就有人,而且按常理,在場的人肯定會及時搶救傷者,事后又主動歸案的,肇事者并未逃避搶救和責任認定,這種行為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論處。肇事者將受害者送到醫(yī)院搶救,害怕家屬毆打報復,暫時躲避,事后又主動歸案,肇事者已履行了搶救義務,又不逃避責任,亦不能認定為。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處罰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事件,隨著車輛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遞增的趨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還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事件,隨著車輛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遞增的趨勢。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肇事后逃逸最輕為一至三年,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可判三至七年。如情況特別惡劣的話最高可以判無期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