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交警應該回避
什么情況下交警應該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二、交通事故扣車的期限多長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應對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jù)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guī)定扣留的期限。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中也未明確規(guī)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扣車的期限,只在第44條規(guī)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nèi),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么,另一個問題出來了,檢驗、鑒定的期限多長呢?《規(guī)定》第38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說,該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但另外,《規(guī)定》第43條同時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爱斒氯藢z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nèi)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nèi),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鑒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
我們知道,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應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同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diào)查,對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jù)。所以,因個案復雜程度不一及檢驗、鑒定時間的不確定性,我們認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對于何時放車,不可一概而論,只能說是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nèi),交警部門應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其他扣押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