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財產保全的條件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前,或者在訴訟開始后,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zhí)行,對爭議財產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依法采取的各種強制性保護措施的總稱。設立財產保全程序的目的在于通過限制被申請人對爭議標的物或其財產的處分權,來保證人民法院將來作出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全面、順利的執(zhí)行,從而維護生效判決的權威,切實保護勝訴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案件,一般要審查下列條件:
(一)須當事人提出申請?!睹袷略V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然,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二)申請人須提供擔保?!睹袷略V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三)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
(四)保全財產的范圍,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二、交通事故財產保全的期限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受害人希望通過扣留的方式將肇事車輛進行財產保全,以便今后的賠償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實施條例來看,并沒有賦予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采取財產保全的權力。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扣留肇事車輛只能是為進行檢驗和鑒定,完成后應在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肇事車輛。而有的肇事者取回肇事車輛后就對事故的處理以及受害人的賠償持消極心態(tài),甚至杳無音訊。
而在民事糾紛中,雖然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但訴訟保全只能是當事人提起訴訟以后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請;訴前保全雖可在起訴前申請,但必須要提供擔保并在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后的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將會依法解除。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要求保全肇事車輛,往往受害人正在搶救或治療過程中,相關的損失無法計算,向法院起訴同時申請訴訟保全的話,由于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立案條件;申請訴前保全的話,同樣還會面臨要求保全的數(shù)額無法確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