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guī)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該條明確規(guī)定了交通事故認定的含義和性質。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所出具的法律文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個專業(yè)的技術性的分析結果。
對人民法院而言,這個認定書具有證據(jù)效力,而不是進行損害賠償?shù)漠斎灰罁?jù)。
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或調解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自己主張的證據(jù),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jù)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
而且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當事人的責任僅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規(guī)作出的交通事故的責任,并非民事責任,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以此作為裁判當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看,在機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中,行人遭到人身損害,而機動車輛承擔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甚至無事故責任時,車輛駕駛人仍將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jù)效力后,交通事故認定就不能夠作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了。
同時,如果當事人認為事故認定有誤,一定要在訴訟程序中堅決請求法院依法變更。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何作用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用,概括地講應該包括三個方面:
1、是作為交通警察機關對違章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jù),也就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jù)使用;
2、是作為人民檢察院公訴交通肇事案件的控罪證據(jù);
3、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shù)淖C據(jù)。
也就是說,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三種不同責任領域的證據(jù)使用,但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