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終止情形
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一)發(fā)現(xiàn)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鑒定材料耗盡、損壞,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鑒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鑒定要求或者完成鑒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鑒定協(xié)議書規(guī)定的義務或者被鑒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鑒定無法繼續(xù)進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xù)進行的;
(七)委托人撤銷鑒定委托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鑒定的;
(八)委托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九)司法鑒定協(xié)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鑒定的情形。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并根據(jù)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鑒定費用。
二、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是一個很嚴肅的話題。任何一次重新鑒定,都會使傷者承擔非常大的。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案件訴訟的時間會拖得很長,當事人需要耐心等待。
所以,為避免案件被重新鑒定,傷者應盡可能選擇信譽度高的司法鑒定機構,最起碼該鑒定機構被交警部門、法院及保險公司三家認可。當事人不可為追求傷殘級別而隨便選擇司法鑒定機構,特別是不可以選擇那種在事故發(fā)生地沒有合法、固定辦公室的司法鑒定機構,否則,一旦重新鑒定,對當事人極其不利。
需要說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車方或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鑒定結果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zhí)業(yè)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yè)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guī)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jù)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guī)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