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是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定程序嗎
根據相關規(guī)定,調解不是事故處理的法定程序。
以前,民警在交通事故中必須對雙方進行調解,無論如何也要確定一個賠償金的數(shù)額。而新法中,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調解不再是訴訟的前置條件。
根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有以下五種情況:
1、當事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其損害賠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只能調解一次,調解不成的或調解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的,公安機關也不進行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一些法規(guī)允許自行解決的交通事故,如有爭議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當事人對檢驗、鑒定或者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也不予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不會強制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時效
針對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情況,交管部門提醒,當事人應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lián)p害賠償訴訟,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喪失訴訟權,使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證。
據了解,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在交管部門交通事故認定書下達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調解申請,期間雙方當事人有一方未向交管部門提出申請,交管部門不再受理;雙方雖提出調解申請,但通過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可訴諸法院。
該規(guī)定實施后,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過高經濟賠償要求,交管部門調解難達成協(xié)議;還有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認定下達10個工作日內,忽視交警告知申請調解期限,因忙于看病等原因錯過申請調解時限;此外,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交管部門難以進行調解。由于以上這些原因,造成目前當事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案呈上升趨勢。交管部門提示,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情況下,應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即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一年內,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兩年內,向法院提起民事?lián)p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