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qū)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里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并不拘泥于“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并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jié)。
二、如何處罰交通肇事逃逸人
首先應當先分清事故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規(guī)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p>
如果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但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交通事故責任仍然能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規(guī)定認定的,應當根據有關證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不適用責任推定的原則。
應根據當事人所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依法律規(guī)定對當事人予以相應的處罰(包括行政、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