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自首怎樣認定
對交通肇事案是否認定自首應作以下認定:
1、肇事后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并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后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典型的自首。
2、肇事后雖然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并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但又因懼怕承擔責任而逃逸,后被抓獲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因為在這種情形下,肇事者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已經發(fā)生變化,不愿承擔罪責而逃避法律制裁,客觀行為也印證了其主觀心態(tài)。
3、肇事者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但并未搶救傷者和財產,這種情況也應認定為自首,因為不管肇事者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如何,他的行為確已使自己處于公安機關的掌控之下,只要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應當認為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
4、肇事者搶救傷者和財產,但并未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的情形下,應區(qū)別不同情況加以對待。如果肇事者是忙于搶救傷者和財產而沒有時間和機會報警,并且未逃逸,之后接受公安機關詢問和處理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因為從主觀上看,肇事者并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是沒有時間和機會報警,從報警和救助的邏輯關系上看,救助傷者應當是放在第一位的,在交通肇事發(fā)生以后,救助傷者刻不容緩,而報警投案則緩之無妨,此時救助應優(yōu)于報警投案。如果呆板地強調肇事者報警投案勢必是對法律規(guī)定的一種教條化理解。
5、肇事后未報警或未委托他人報警,但有證據證實肇事者確已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樣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