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醫(yī)療費,搶救費,傷殘補償,死亡賠償,喪葬費,參加喪葬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及根據醫(yī)囑賠償的營養(yǎng)費,陪護費,全休證明中的務工天數,資料所需的交通費,等等,上述費用中的大頭,根據各個地方省區(qū)的不同,有嚴格的標準,由事故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及法院發(fā)布的上一年賠償標準,剩下的,比如精神賠償等等,需在合理范圍內,法院方可支持。
二、交通事故如何起訴
1、搜集證據
起訴時需要準備的證據材料,除了責任認定書、調解書或復議裁定書外,還包括:
(1)受害人受到傷害及傷害后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yī)鑒定、傷情等級、有關照片等);
(2)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的證據(醫(yī)療費單據、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明、住宿費單據、車船票等);
(3)要求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被扶養(yǎng)人情況證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養(yǎng)人情況證明)以及和案件相關的其他證據。
2、確定管轄法院
損害賠償屬于民事侵權賠償,根據侵權行為訴訟原則確定管轄地。
這個問題其實涉及民事訴訟法中管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fā)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當然,一般是向基層法院起訴。
被告住所地的確定視被告而定。如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3、起訴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