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可以要求哪些方面的賠償
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主要有: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死亡受害人近親屬或者傷殘受害人遭受精神損害的賠償金。
二、交通事故賠償程序應如何走
1、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
2、公安機關調解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shù)恼{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jīng)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去法院起訴
報賠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妥善保護好現(xiàn)場,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在樹或墻上),應出具證明材料。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定損,估算合理費用,并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如車主要求自行修理,應辦理自修手續(xù),修理費如超出定損費用,將由車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對第三者責任的索賠,還應由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依法確定,并依據(jù)投保金額予以賠付。對于保戶與第三者私下談定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賠付規(guī)定之全部損失: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保險金額賠償。保險車輛發(fā)生全損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賠付規(guī)定之部分損失:保險車輛局部受損失,其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的實際價值,發(fā)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承保的實際價值,發(fā)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賠付時間在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保戶應持保險單、事故處理證明、事故調解書、修理清單及其他有關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如與保險公司發(fā)生爭議不能達成協(xié)議,可向經(jīng)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