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進行交通事故財產保全
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三)財產保全范圍
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四)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二、保全肇事車輛的條件
如果肇事車輛交強險、商業(yè)險俱全,肇事司機又不存在酗酒、逃逸或無證駕駛問題的,一般不用保全肇事車輛。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保全肇事車輛:
1、肇事機動車方不支付醫(yī)藥費;
2、肇事機動車方的保險金不足以賠償當事人損失的。
(一)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
訴前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