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提起交通事故訴訟
1)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也就是說事故的、所有人都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②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也就是說被告應當是對方當事人、車輛所有人,要有具體請求被告賠償的款額和相應的事實、理由與證據。包括總額、已賠償額、相應的單據等。
③屬于管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應當在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起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①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址,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有代理人的,列明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④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交通事故車輛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也就是說自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兩年內應當對損害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年之后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保護,案件就不能勝訴。
二、交通事故訴訟應提交材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發(fā)(1992)39號《關于處理道路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第1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交通道路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書》或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決定,如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認定不服,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還應提交上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
(2)公安機關作出的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造成的結論。
(3)在公安機關調解時,雙方經調解已達成的調解協議,調解書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
(4)經公安機關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終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