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受到身體傷害之后,接下來的傷殘等級鑒定又成為一個新的考驗。很多受害者不清楚自己的受傷情況是不是要做傷殘等級鑒定而錯過了做鑒定的最好時機。即使有的知道有傷殘等級鑒定一事的存在,但對其中包括的具體項目也不甚了解。那么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哪些項目?何時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最好呢?下文將為你做出解答。
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包括哪些項目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
臨床法醫(yī)鑒定項目包括:
(一)損傷程度鑒定,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鑒定或稱傷情鑒定。
(二)傷殘程度鑒定,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
(三)因果關系鑒定,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
(四)醫(yī)療糾紛司法鑒定,醫(y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系。
(五)保險理賠鑒定,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guī)定。
(六)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七)損傷后誤工時間的審查,損傷后休息時間長短的合理性判斷。
(八)護理依賴程度鑒定、醫(yī)療依賴程度鑒定,損傷致殘后對護理及醫(yī)療的依賴情況判斷。
(九)致傷物推斷或損傷機理分析,從損傷形態(tài)推測致傷物或分析損傷形成機理。
(十)保險調查
二、何時進行傷殘鑒定最好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3。2規(guī)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
以上的治療終結是指達到臨床醫(y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wěn)定的程度。司法實踐中,進行鑒定的法醫(yī)要根據傷者的病情作進一步審查,如果尚未達到評定時機的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在第一階段治療終結后,還需第二次手術取固定物或更換人工假體等,但這種后續(xù)醫(yī)療行為又不會影響現有臨床效果穩(wěn)定程度的,也可提前進行傷殘等級評定的,并可同時確定后續(xù)治療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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