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醉酒駕駛致人死亡怎么辦
2011年4月15日晚,因為4歲的女兒高燒不退,剛喝完酒的程金松決定開車連夜送女兒去縣醫(yī)院看病。程金松的父親坐在后座上,同樣心急如焚。
當晚恰巧是受害人王丹39歲生日。晚10時許,王丹開著自己的夏利轎車,帶著父母和14歲的女兒從密云縣城回家。車輛行駛到101國道一路口時,與程金松駕駛的伊蘭特轎車撞上。事故造成夏利車起火,車內4人死亡。
經過檢測,發(fā)生事故時程金松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8.1mg\100ml,屬于醉駕,其車速高于124公里\小時,屬于嚴重超速。經交通部門認定,程金松負事故主要責任。
檢方認為,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程金松的刑事責任。
程金松的辯護律師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被告人對危害公共安全有一個主觀故意,但程金松沒有,他的主觀動機是給女兒看病。程金松是在比較偏僻的地方開車,人不多,即使醉酒、超速,也只是故意違反了交通法規(guī),對后果的發(fā)生沒有實際的可預見性。
該案發(fā)生后,程金松在醫(yī)院治療了兩周。隨后,被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控制,后又因身體原因被取保。
法院判決:酒駕肇事者無期徒刑
2011年9月,密云檢察院對程金松提起公訴,涉嫌罪名變?yōu)椤耙晕kU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密云法院受理后,市二中院決定提審本案。密云檢察院撤訴后將此案報送市檢二分院審查起訴。
據(jù)了解,對于醉駕案件,由上級法院提審下級法院已收到的案件,這在北京尚屬首次,意味著該案被告人的起刑點可能被提高。
2011年,朝陽法院曾受理長安街英菲尼迪肇事案,但認為該案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所以將該案移交二中院。
陳家最終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律師說法:酒駕是否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程金松作為一名擁有多年駕齡的機動車駕駛員,醉酒、超速駕車,在經過案發(fā)地路口時沒有減速、觀察,且在看到對方車輛時沒有采取剎車等措施,最終造成4人死亡、2人輕傷等嚴重后果,主觀上系間接故意;客觀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了嚴重后果,故被告人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最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程金松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令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等共計100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