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人傷殘怎么辦
被告人劉某,男,32歲,個體出租司機,家住江西省吉安市。2008年5月10日8時許,酒后駕駛躍進141貨車,因違章停車被吉安市某交警大隊警察糾察時,不服管理駕車逃跑。交通民警駕車追趕,當交通民警趕上并試圖超車時,被告突然左打方向,用其所駕駛的貨車的側頭將民警的桑塔納警車右后門撞壞,并急速轉入眾人聚集的一中學北街,接連撞傷3名中學生,撞傷1名騎車的行人。
然后,劉某又駕車向郊區(qū)逃竄,與追趕的民警周旋,途中闖崗亭與指揮的民警擦身而過,最后因車輛損壞,車停在郊區(qū)某村莊。劉某下車逃跑時被抓獲,上述事實有證人證明,劉某本人亦供認不諱。經(jīng)查,劉某系酒后駕車,違章駕車傷害4人,其中1人輕傷,輕微傷3人。
酒駕是否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其主觀上不具有故意的心理態(tài)度。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應定妨害公務罪。我國《刑法》第277條規(guī)定的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大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案被告人采取逃跑和用貨車車頭沖撞民警汽車的方式阻礙民警執(zhí)行公務,應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的行為,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