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開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咋辦
原告肖某(14周歲)與被告胡某同住一村。被告胡某之妻得了急病,在未征得肖某父親同意的情況下,胡某讓肖某開三輪貨車送自己的妻子去醫(yī)院。到達醫(yī)院后,胡某又讓肖某回村里接自己的父母來醫(yī)院。肖某在同村的路上與一輛農用貨車相撞,致使對方司機和車上乘坐的二人受傷。此次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肖某負全責,應賠償受害人損失3萬元。
肖某進行了賠償后,以胡某在未經其父母同意情況下要未成年人開車造成交通事故為由,要求胡某分擔部分損失,胡某認為事故與其無關,拒絕分擔。
原告肖某在行為時年齡為14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的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但該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應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受他人制約的個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jiān)護人才應負責。本案原告肖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在被告胡某未征得其父母同意情況下,按胡某的意思為其開車服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不具備適用該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14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我國不能取得機動駕駛執(zhí)照,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使的資格。
發(fā)生交通事故要賠多少
本案胡某指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肖某從事依其行為能力不能從事的行為,并因此獲得利益,胡某應對肖某在其指使范圍內從事的活動負責。同時,原、被告住同村,被告胡某應該知道肖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從事駕駛機動車輛的活動。所以,被告胡某是不能推卸責任的。
另一方面,肖某的父母監(jiān)管不嚴,也要負一部分責任。但由于肖某在本案中的行為已脫離了其父母的監(jiān)管,而受胡某的指使,胡某作為現實有監(jiān)控能力的人,其現實注意義務要大于肖某的父母,而且胡某還是肖某行為的受益人。因此,應承擔比肖某父母更大的賠償責任。
被告胡某應賠償原告肖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3萬元的70%即21000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肖某的父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