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應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書》原件,并提出書面申請或填寫“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二、如何撰寫重新認定申請書?
1、重新認定的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或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認為交通事故責任有錯誤時,也可以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當有事實依據(jù)和理由,不能主觀地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當,要求重新認定,且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遞交重新認定責任申請書。
3、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首部包括:(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單位、住址、郵編、電話。(2)被申請人是哪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3)第三人,即其他事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單位。正文應當寫明何時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認定的事實理由,如有證據(jù)或證據(jù)線索也應寫明,對事故責任有何具體要求。尾部須寫明申請重新認定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