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駕車出車禍怎么辦
現(xiàn)年36歲的李某系河南省博愛縣某洗沙場負責人。2009年3月,出生于1994年7月18日的張某到該洗沙場學開鏟車。2009年11月12日晚,李某明知張某無機動車駕駛證,仍將自己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交給張某,指使其駕駛該摩托車,自己駕駛貨車準備到河口新村附近吃飯。
20時40分左右,張某沿老焦克路由西向東行駛到中站區(qū)西王封村處時,從同方向行走的韓甲、韓乙之間穿過,將韓甲撞倒,致韓甲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在該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犯了交通肇事罪如何處罰
案件審理中,經法院調解,被告人李某與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達成協(xié)議,共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3萬元,已支付8萬元。
中站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作為摩托車的所有人,明知張某不滿十六周歲,無機動車駕駛證,仍將自己無牌號的摩托車交給張某,讓其駕駛車輛上路行駛,致一人死亡,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其自愿認罪,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qū)人民法院以車主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