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超速撞向掛車致人死亡
2009年1月7日12時30分,在京臺高速公路合徐段由北向南行駛至844KM+670M處,因前方發(fā)生交通事故,陳某某持已被吊銷的駕駛證駕駛吳橋縣某運輸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掛車斜停在路上,此時,馬某某超速駕駛警用小型客車撞向其掛車尾部,造成兩車受損,馬某某及車內(nèi)乘坐人尹某、鄭某某當場死亡。經(jīng)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馬某某霧天超速駕車,對前方情況觀察不夠,存在過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某持已被吊銷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且遇前方道路受阻,斜形停車,存在過錯,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交警部門是處理交通事故的專門職能部門,其對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中已認定陳某某的駕駛證處于被吊銷的狀態(tài),因駕駛證被吊銷屬于交警部門的職權范圍,其作出的認定在被依法撤銷前系合法有效認定,所以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應當予以采納。由于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掛車在某保險滄州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兩份交強險保險總限額為22萬元,兩份商業(yè)三者險的總限額為25萬元。交強險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某保險滄州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173168.6元,陳某某及吳橋縣某運輸有限公司在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某保險滄州公司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等為由向蚌埠中院提起上訴。
蚌埠中院審理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除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所以某保險滄州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據(jù)此認定某保險滄州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