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在江蘇新沂境內(nèi),一男子宋鴻兵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叉車行駛時撞到一個放學后無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致其當場死亡。事發(fā)后,宋鴻兵選擇了主動報警并投案自首,后積極賠償受害兒童家人24。5萬元,取得諒解。7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宋鴻兵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今年42歲的宋鴻兵是山東的個體工商戶,2012年11月19日15時許,宋鴻兵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叉車沿新沂市某街道由北向南行駛時,由于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當他看見在此道路上放學后無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小貝時,兩人距離已沒有多遠,宋鴻兵趕緊采取剎車措施卻為時已晚,車子還是撞到了小貝身上,致使小貝摔倒在地當場死亡。
“撞到人了!”意識到闖下大禍的宋鴻兵選擇了報警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此后,這起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宋鴻兵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經(jīng)法醫(yī)鑒定,小貝符合顱腦損傷死亡。
交通事故致死怎么賠償
“當時我的視線被擋,并沒有看到有什么人在車旁邊,疏忽大意以致發(fā)生了車禍。”庭審中,宋鴻兵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他稱對此事很是內(nèi)疚。其后,宋鴻兵與小貝的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共賠償小貝的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24.5萬元,小貝的近親屬表示對宋鴻兵的行為予以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鴻兵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未取得操作證駕駛未經(jīng)登記的叉車上道路行駛,對路面情況觀察疏忽,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被告人宋鴻兵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在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綜上,結合具體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