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被撞車主索賠車輛維修費
2011年11月28日,原告朱某之子朱某甲駕駛朱某所有的車輛與被告狄某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原告名下車輛被撞毀,此次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狄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朱某維修車輛發(fā)生車輛維修費用3萬余元,現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3萬余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故發(fā)生后,狄某到保險公司要求索賠商業(yè)險,在索賠過程中向保險公司提供了朱某的收條及給原告的車輛損失的維修發(fā)票,保險公司稱已經根據上述手續(xù)將保險理賠款3萬余元直接給付狄某。狄某稱,賠償款已經給付朱某甲,朱某甲也出具了收條。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雙方對于2012年6月25日朱某甲向狄某出具收條的行為事實不持異議,朱某稱狄某并未實際支付維修款項,并提交了協(xié)議書復印件一份。因朱某未能提交協(xié)議書原件與其提交的協(xié)議書復印件進行核對,故對該協(xié)議書的內容難以采信,對于原告朱某要求被告支付車輛維修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亦難以支持。據此,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經生效。
律師說法:訴訟中復印件是否有證據效力
(一)本案中證據的效力問題
本案中,保險公司提交了狄某交來的收條一份,原告朱某對此收條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同時,朱某提交了協(xié)議書復印件一份,狄某對此協(xié)議書復印件不予認可,因朱某未能提供協(xié)議書的原件,無法核實該協(xié)議書內容的真實性。本案中,證據原件的效力高于復印件的效力。
(二)由證據認定到事實認定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證據原件,亦未有其他證據佐證,故法院對該證據內容的真實性難以認定,因此原告未能推翻保險公司提交收條內容的真實性,故法院對于收條內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由此原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綜上,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