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發(fā)生事故后,事故車輛駕駛人為了及時搶救傷者,用事故車輛將傷者送往醫(yī)院搶救,并及時報案聽候處理的。
2、發(fā)生事故后,事故車輛駕駛人將傷者送往醫(y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yī)療費而暫時離開醫(yī)院,但是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及時報案聽候處理的。
3、發(fā)生事故后,事故車輛駕駛人確因受傷需到醫(yī)院救治離開現場,但沒有脫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效控制的。
4、發(fā)生事故后,事故車輛駕駛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發(fā)生事故。
5、發(fā)生事故后,有證據證明事故車輛駕駛人因現實的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離開現場,并及時報案聽候處理的。
6、車輛駕駛人在現場勘查以后,事故進入后續(xù)調查取證階段藏匿的,在事故責任認定中不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認定
“因逃逸而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義務,棄被害人于不顧,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致使被害人因沒有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必須發(fā)生在交通肇事后,并且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已經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且撞了人。如果行為人有證據證明并不知道自己撞了人,且經查證屬實,則不能以“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節(jié)予以量刑。是否有證據證明,既不能以肇事者本人所述為依據,也不能由辦案人員盲目判斷為標準,而應當周密調查,綜合判斷,在把握上應有嚴格的尺度和標準。
2、被害人的死亡與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之間存在著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的死亡僅僅是由于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責任或者救助義務,不及時搶救而駕車逃跑的逃逸行為造成的。
3、被害人死亡是由于逃逸行為而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除交通行為導致外,未介入其它的因果關系和條件。如果介入其它的加害行為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則不屬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圍之列。如行為人肇事致他人重傷而逃逸,被撞者被他人送至醫(yī)院搶救,但由于醫(yī)生的玩忽職守出現醫(yī)療事故致使被撞者死亡,或搶救期間因其他意外導致死亡的,或者行為人肇事致他人重傷后,為逃避罪責開車將被害人移到偏僻處甚至將被害人軋死后又逃逸的。
上文對“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認定”兩個問題進行了避繁就簡地介紹,相信大家現在對交通肇事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的有關問題有了初步的認識。交通事故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有可能使肇事人承擔刑事責任,我們需要對這兩個問題多加了解。有關交通事故的其他問題,如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認定、故意逃逸與無意駛離如何鑒別等,本文限于篇幅對此不多作討論。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交通事故方面的問題時,向律師進行咨詢不失為一種選擇,相信專業(yè)的律師會為您帶來專業(yè)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