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肇事摩托未投保交強險
2011年9月9日晚8時許,趙某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汽車電器電瓶店門前路段時,與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張某相撞,造成車輛受損,趙某受傷,張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經(jīng)查,趙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未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張某的丈夫將趙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判:肇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作出趙某比照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項目和數(shù)額賠償,剩余部分按責任比例賠償。
律師點評: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由此可見,交強險系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性保險制度,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投保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其目的在于充分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時獲得賠償,同時分散機動車駕駛人員的風險,有利于國家強制保險制度的推廣,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2012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責任承擔上,應當由機動車一方先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權責任認定和劃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