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雇員駕駛貨車發(fā)生多起事故
原告李鐵茂將其所有的東風EQ111***型重型普通貨車(車號為豫M22***)掛靠于陜縣宏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從事貨物營運。2009年1月10日起,原告雇請被告秦宏偉駕車前往廣西運輸貨物,1月17日,車輛返還至湖北省十堰市時,被告駕車將行人張俊峰撞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事故發(fā)生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處理,原告賠付張俊峰22000元。1月23日車輛放行后,被告駕車至湖北省鄖縣,與肖波駕駛的鄂C96***貨車發(fā)生碰撞,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事故主要責任。為此原告賠付鄂C96***貨車車主陸興學12000元后車輛予以放行。2010年2月1日,原告作為被告雇主,為依法行使追償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處理。
原告訴稱:原告是型號為東風EQ111***車牌號豫M22***重型普通貨車的車主,該車掛靠于陜縣宏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營運。2009年1月10日起,原告雇請被告駕車前往廣西,1月17日,車輛返回湖北省十堰市時,被告駕車將行人張俊峰撞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為此,原告賠付張俊峰22000元。1月23日車輛放行后,被告駕車至湖北省鄖縣,與肖波駕駛的鄂C96***貨車發(fā)生碰撞,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事故主要責任。為此原告賠付鄂C96***貨車車主陸興學12000元后,車輛予以放行。原告認為被告駕車連續(xù)兩次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及主要責任,被告的行為嚴重失職,給原告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已賠付的兩次事故賠款34000元及車輛停運損失13天按每日500元計算為9500元,共計43500元。
被告辯稱,被告給原告駕車運貨途中發(fā)生事故情況屬實。但原告開始并沒有與被告約定發(fā)生事故后如何承擔責任,事發(fā)后至今,原告沒有給被告一分錢工資。被告認為是給原告幫忙的,出了事不應該由我賠。因此,被告不同意向原告賠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雇員有過失也要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雇員在受雇期間,因實施雇傭行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有向雇員追償?shù)臋嗬W詈蟾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秦紅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鐵茂經(jīng)濟損失6600元。
一審法院宣判后,被告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鐵茂將其所有的東風EQ111***型普通貨車,掛靠陜縣宏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從事貨運營運。2009年1月10日起,李鐵茂雇傭秦紅偉駕車前往廣西運輸貨運。1月17日,車倆返還至湖北省十堰市時,秦紅偉駕車將行人張俊峰撞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秦紅偉負事故全部責任。秦紅偉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存在過失,李鐵茂作為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秦紅偉追償。秦紅偉對該事故雖非故意,但作為有從業(yè)資格的駕駛員未盡到應注意行車安全的義務,事故的發(fā)生給李鐵茂造成了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一審法院參考李鐵茂追償范圍數(shù)額和雙方是收益情況,認定秦紅偉賠償李鐵茂損失的30%并無不妥,應予支持。秦紅偉上訴李鐵茂要求支付工資,屬另一法律關系,可另案處理。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造成人身損害由誰賠償
本案是雇主對雇員依法行使追償權的特殊類型賠償案件。雇主依法享有對雇員的追償權的法律依據(jù),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該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主追償。該條司法解釋僅僅為雇主行使追償權提供了法律依據(jù),但雇主對雇員行使追償權的責任形式與追償范圍沒有明確具體規(guī)定。下面就此略加分析。
一、雇主向雇員求償應采嚴格過錯責任。
本案被告系原告雇員,2009年1月10日,被告按原告要求駕駛原告重型普通貨車往廣西運蘋果,顯然被告是在履行職務,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對第三人造成傷害的賠償主體是雇主,無論原告代表被告在交警部門簽署的調(diào)解書是否有效,根據(jù)雇主轉承賠償責任,都應由原告對外進行賠償,因這方面案例和關于雇主轉承賠償責任的論述較多,在此不再贅述。在雇主對外承擔了因其雇員對第三人造成侵權而產(chǎn)生的賠償責任后,雇主是否有權向雇員求償,這要取決于雇員對所造成的損害是否具有過錯(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對這種過錯的認定,是不能依據(jù)雇主或雇員對外賠償時所區(qū)分的過錯程度,因為,對外所發(fā)生的是侵權關系,所區(qū)分的過錯有可能包含了雇主和雇員的混合過錯,雇主向雇員的追償是依據(jù)雇傭關系,它是一種合同關系,當雇員按雇主的要求履行職務時,如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就不存在違約,也就不應承擔責任,雇主無權追償。即使雇員存在一定過錯,也不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履行職務產(chǎn)生于雇用關系,雇員的收入是雇主開出的相對固定工資,而雇主的收益則是依靠雇員履行職務而帶來的巨大的商業(yè)效益,在這個經(jīng)營活動中,雇主投入也是較大的,相應的,雇主也應當承擔經(jīng)營活動中的風險,故對雇員的這種賠償責任,應采嚴格過錯責任。
二、慎重裁量雇員的賠償數(shù)額。
如何確定被告的賠償數(shù)額,目前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應屬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疇,審判實踐中可以下列因素作為裁量時的參考:
1、參考雇主基于事故在侵權關系中所受的實際損失。是指事故中的全部損失在按照法律程序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確定后應當由雇主承擔的部分,在這部分中也不是指雇主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只是指因侵權行為的支出,不包括因雇用關系的損害賠償。本案中的受害者李元軍同時又是原告的雇員,賠償?shù)臉说闹荒苁前凑盏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規(guī)定的標準賠償李元軍的部分,而不應包括原告對其作為雇員所賠償?shù)牟糠郑驗檫@部分是雇主責任的范疇,如果按過錯來讓被告賠償,顯然將雇主責任的一部分轉嫁給了被告。
2、根據(jù)雇主和雇員的受益情況和經(jīng)濟狀況來確定。確定了雇主的損失,在標的額較小的情況下,讓雇員賠償百分之三十以下,都是可以的,如果數(shù)額較大,比如上百萬的損失,即使讓雇員承擔百分之十,也要雇員賠償十余萬元,與事實不符,也與雇員每月所領取的相對固定的工資所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相一致,這個標準如何確定呢?應當參考原、被告的月收益來確定。本案被告月純收入是2200元,原告每月的純利潤為7000元,如果原告的損失是30000元,損失是原告純收入的3倍,則被告賠償數(shù)額也應是其月純收入的3倍,即應為6600元左右。這種計算方法體現(xiàn)了利益與風險一致的原則,應當以此為裁量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