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酒后駕車上高速釀車禍
2005年4月5日晚,李某與周某在朋友處飲酒后,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同方向后方姜某駕駛的大貨車從慢車道進入快車道行駛,在并道過程中,司機李某判斷失誤,造成所駕駛的橋車右前部與大貨車左前輪相撞,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周某被甩出車外后,被其他過往車輛拖帶至一公里外并碾札致死。經司法醫(yī)學鑒定,周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及肢體挫碎死亡。經現(xiàn)場勘查,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酒后駕車超速,且該車燈光照明系統(tǒng)不合格,李某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姜某負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某無責任。
法院判決:司機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交通肇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責任分配情況,被告人李某、姜某應負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駕車,超速行駛,造成兩車相撞,致使乘車人被甩出車外,又被其他過往車輛拖帶碾軋致死。被告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肇事行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
根據(jù)《刑法》第13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guī)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二是必須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即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這個“嚴重后果”必須是致害人的過失行為導致的必然結果,即過錯行為與后果之間必須是直接的因果關系。司法醫(yī)學鑒定書證實,周某系被其他車輛(下落不明)拖帶碾軋致死。也就是說,被害人被甩出車外時尚未死亡,是輕微傷、輕傷,還是重傷均有可能,不能得出被害人被甩出車外一定會被其他車輛軋死的結論,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在審理中引起激烈爭論。
本案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酒后駕車超速行駛,且照明設備不合格,與他車相撞,致使被害人被甩出車外,由于高速公路上車輛速度快,又在夜間,視線較差,被害人被后車碾壓的可能性極大,這是每一個駕駛員都應該有的常識,因此不應超出正常人的預見范圍。李某作為駕駛員也應該能夠預見到這種可能性的存在,但他仍然實施了交通肇事的行為,導致了慘劇的發(fā)生。因此李某的交通肇事行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應被認定為犯有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