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無證駕駛摩托車摔下斷涯
2005年11月18日晚約12時,陳志福在未依法取得摩托車駕駛證情況下駕駛未登記青島輕騎125C二輪摩托車,自漳浦縣深土鎮(zhèn)往舊鎮(zhèn)方向行駛至廈門環(huán)宇警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有施工資質(zhì))承建的漳東線舊鎮(zhèn)浯江大橋施工路段(沒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時,在斷橋處前面路段連人帶車摔下斷涯,陳志福當場死亡。2005年12月26日漳浦分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志福未依法取得摩托車駕駛證駕駛未登記的摩托車及未注意路面情況掉下斷涯,應負本案的全部責任。死者陳志福的近親屬楊美英等人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將廈門環(huán)宇警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被告辯稱,本案事故與其無關,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道路施工單位是否承擔責任
在本案審理中,對被告廈門環(huán)宇警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擔責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廈門環(huán)宇警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不擔責,因為交警部門已責任認定死者陳志福負事故全部責任;
觀點二,廈門環(huán)宇警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部份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施工單位有過錯,應承擔部份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廈門環(huán)宇警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作為該工程的施工人,在施工路段沒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也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即未盡到施工安全注意義務,存在過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钡囊?guī)定,廈門環(huán)宇警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因本案損害的主要過錯在于死者陳志福,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廈門環(huán)宇警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只承擔部份賠償責任。
2、本案屬“多因一果”的侵權損害案件,死者陳志福違反交通法規(guī)僅是發(fā)生本案損害后果的一個主要原因,并非全部原因,而廈門環(huán)宇警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未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是本案損害發(fā)生的原因之一,或者說陳志福的死亡結果是本身過錯和廈門環(huán)宇警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等行為人過錯無意思聯(lián)絡混合造成的,因此,陳志福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并不能免除廈門環(huán)宇警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賠償責任。
3、本案中工程管理人漳浦縣公路局疏于管理,沒有盡到安全注意和監(jiān)督施工人安全施工的義務,也有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部份賠償責任,雖然原告未起訴工程管理人漳浦縣公路局,但法官在審理中應行使釋明權,告知原告是否申請追加工程管理人漳浦縣公路局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或者依職權追加工程管理人漳浦縣公路局為共同被告,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shù)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jù)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本案各行為人應依過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承擔按份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