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老漢被撞索要誤工費
2013年2月3日,被告謝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超車時,與相對方向由原告鐘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3月5日,于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謝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2013年6月18日,原告的傷經鑒定構成拾級傷殘。被告謝某駕駛的貨車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2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fā)生后,雙方就誤工費等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庭審中,原告以其靠在家種田務農及做其他雜工維持生計為由,主張被告賠償其誤工費,而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年滿68周歲,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拒絕賠償原告誤工費。
法院判決:法院支持原告的誤工費請求
法院認為,該起交通事故經于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現(xiàn)場勘查,認定被告謝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鐘某不負事故責任,該事故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據(jù)此,原告鐘某因本次事故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應全部由被告謝某承擔。又因被告謝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依法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謝某賠償。又因該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因此被告保險公司對被告謝某的賠償責任應按合同約定承擔賠付義務。被告保險公司提出不應計算原告誤工費之抗辯,雖原告已年滿60周歲,但其系靠在家種田務農及做其他雜工維持生計,應予以計算其誤工費,故對該抗辯不予采納。故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鐘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合計25265.78元。
律師說法:交通事故誤工費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交通事故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yī)療事故就醫(y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稅起征點的以起征點為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等私營企業(yè)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到單獨作為認定依據(jù),須結合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醫(yī)療事故發(fā)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戶、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yī)療事故發(fā)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