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投保當天就發(fā)生了車禍
2014年1月4日,陳雪福購買新車后繳納950元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載明,投保確認時間為2014年1月4日13時51分。當日18時43分許,陳雪福在駕駛新車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車輛駕駛員張某死亡。經認定,陳雪福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事發(fā)后,陳雪福向受害者家屬賠償損失32萬元。之后,陳雪福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卻遭到拒絕。為此,陳雪福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交強險理賠款11萬元。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保單上注明“次日零時起?!?,上述事故未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保險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向陳雪福賠償保險金11萬元。
律師說法:保險合同零時起保制應屬無效
本案主要涉及到保險實踐中的“零時起保制”。
所謂零時起保制,是指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來某日的零時。這種規(guī)定往往使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時間內規(guī)避了保險責任,既不利于被保險人,也有悖于保險初衷。
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期間自“次日零時起”的條款,是保險公司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協(xié)議時未進行協(xié)商約定,將生效時間推遲到“次日零時起”生效顯然不是投保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對投保人明顯不公平,該條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而且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納保費到格式條款起保時間段可能獲得期待利益的權利。保險人無權將行業(yè)的某些慣例做法沿用于高風險活動的機動車保險活動中,從而加重投保人的責任。因此,“零時起保制”的約定屬于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保單上只有“保單專用章”,沒有陳雪福的簽章確認,保單上“次日零時起?!钡臈l款,將生效時間推遲不是投保人的真實意思,并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故對投保人即陳雪福不具有約束力。因此,涉案的交強險合同應當從2014年1月4日13時51分成立并生效,保險期限立即起算,保險公司從投保確認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