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撞上石頭致傷殘
2014年6月20日早上6點半左右,被告熊某于在清理自家責任田處水溝時,為擋住公路上流向田里的雨水,將一塊一百斤左右的大石頭放置在馬路上,且未在石頭前后方設置警示標志。
同日晚8時許,原告毛某駕駛摩托車從中沙鎮(zhèn)滄泉村六組返回家中,在途徑虞桂公路中沙鎮(zhèn)滄泉村八組地段時,撞上了該石頭,造成原告受傷并至九級傷殘的交通事故。后經湘鄉(xiāng)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毛某對該事故負主要責任,被告熊某對該事故負次要責任。事發(fā)地段為虞唐鎮(zhèn)至中沙鎮(zhèn)的公路,屬湘鄉(xiāng)市公路局管理、養(yǎng)護。毛某在狀告熊某的同時,認為湘鄉(xiāng)市公路局對熊某在公路上擺放石頭的行為疏于管理,應與被告共同承擔責任。
農夫公路局一起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熊某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占用公共道路,擅自堆放石頭,增加道路通行風險,系本案直接侵權人;公路局作為事發(f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未能對被告熊方華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的石頭及時進行有效清理,確保事發(fā)公共路段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tài),系本案間接侵權人。兩被告行為的間接結合已構成對原告的民事侵權。
考慮到原、被告的過錯程度及行為引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力大小比例,兩被告共同承擔事故發(fā)生的次要責任,酌情認定為30%為宜,其余70%的損失由原告自負。因被告熊某為直接侵權人,存在重大過失,酌情認定承擔20%的責任,公路局作為公路管理者疏于管理存在一般過失,酌情認定承擔1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