剎車不及時客車撞死兩人
2004年4月,小薛(化名)被公交車撞死,法院刑事庭判公交司機肇事罪成立,判公交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共8萬多元。公交公司認為,行人小薛承擔30%的次要責任,再次到民事庭起訴死者父母以及祖母。法院凍結原先刑庭判決賠付給死者家屬的8萬元,隨后判決死者親屬賠償因小薛的責任導致公交公司損失的12萬多元。
2004年4月,公交司機阿東(化名)駕駛大客車沿天河區(qū)廣汕公路由東向西行駛,適遇行人小薛由北往南橫穿車行道,由于阿東超速行駛未能及時剎車,大客車撞倒小薛后向左越過中心雙實線駛入對面車道,迎頭撞上一輛中巴車,小薛和中巴車內(nèi)乘客黃某當場死亡,另有25名乘客受傷,車輛損害嚴重。經(jīng)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肇事公交車司機承擔70%的主要責任,行人小薛承擔30%的次要責任。
家屬還要賠償公交公司4萬元
天河區(qū)法院一民庭法官認為: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死者小薛應當承擔30%的次要責任,那么就應該承擔車輛修理費、拖車費、保管費、驗車費71542元中的30%,以及承擔賠償大客車上受傷人員的人身損失16萬元中的30%等其他費用,合計為12萬多元。
死者家屬作為小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死者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對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該賠償數(shù)額已經(jīng)超過了原刑事庭判決賠付給死者家屬的8萬元,于是法院凍結了這筆賠付金。并要求死者家屬再付4萬多元以及承擔訴訟費用。
親人死了,反要倒賠數(shù)萬元,家屬認為,他們獲償?shù)?萬元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不是死者的遺產(chǎn),法院的判決有誤,遂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