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拒理賠
原告張某于2009年11月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公司處為私家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2010年2月7日,原告的丈夫李某駕駛被投保車輛將騎車人王某撞傷,并造成被投保車輛和電動自行車損壞。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賠償給王某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近2萬元,并支付被投保車輛維修費1000余元。但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險理賠后,被告卻未予賠償。
被告對保險合同的效力及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事實沒有異議,并表示同意賠償,但就第三者損失的賠償問題,被告提出急救費用80元、門診掛號費8元及CT檢查費中的8%不屬于保險責任,并認為提供護理服務的某公司不具有護理資質(zhì),對索賠的護理費亦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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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本案被告在向原告交付保險單正本時,未能提供保險條款,其庭審中也未能向法院申明部分免除保險責任的合同依據(jù),故判決被告對此部分的賠償不能免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