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發(fā)生追尾事故
2011年8月7日晚,王某在本市某飯店和娛樂場所與朋友一起喝了幾瓶啤酒后,駕駛汽車沿宜城街道通真觀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人民路路口時,追尾撞到前方同向楊某駕駛的汽車,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檢測,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4mg/ml。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醉酒駕駛的標準是多少
《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并規(guī)定處拘役,并處罰金,以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戒力度,加強對民生的保護。
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關于醉酒駕駛的檢驗標準是GB19522-2004,即車輛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0.2 mg/ml,小于0.8 mg/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大于或等于0.8 mg/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本案中,王某駕駛汽車,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4mg/ml,屬醉酒駕車,應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法院根據(jù)其醉酒狀態(tài)、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等情況,對其判處了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