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駕駛引發(fā)交通事故
去年年初的一個中午,天上下著雨,張明和朋友一起喝酒。張明酒后駕駛一輛沒有上牌的小貨車送朋友回家。下午2時50分許,張明駕駛的車輛行至??谛阌^(qū)長新路路段。
此時,從對面開來兩輛三輪摩托車。分別由司機洪從華和張麗駕駛,其中洪從華車上載有2名乘客。當兩輛三輪摩托車與張明駕駛的車輛會車時,張明因酒后駕車采取措施不當,導致他駕駛的車輛左側后廂部位與洪從華駕駛的三輪車發(fā)生碰撞;小貨車的左側前部則與張麗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碰撞。
事故發(fā)生后,兩輛三輪車上的4名司乘人員受傷。張麗被送至省人民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軟組織挫擦傷、頭外傷、骨折等,住院治療23天后出院。后經省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麗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腰部壓縮性骨折,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司機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海口交警部門認為,張明醉酒駕駛,且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無號牌機動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是造成事故的主因。三輪車司機洪從華和張麗因沒有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等原因,就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交警部門最終認定張明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三輪車司機洪從華、張麗承擔次要責任。
因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張麗將肇事司機、雇主和車主三方告上法庭。??邶埲A區(qū)法院對此案審理認為,張麗因事故所需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約46000元。其中,肇事司機的雇主齊某應承擔事故大部分民事賠償責任,肇事司機張明因重大過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輛的所有單位承擔肇事小部分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