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撞死路人家屬卻要倒賠4萬
2004年4月,公交司機阿東(化名)駕駛大客車沿天河區(qū)廣汕公路由東向西行駛,適遇行人小薛由北往南橫穿車行道,由于阿東超速行駛未能及時剎車,大客車撞倒小薛后向左越過中心雙實線駛入對面車道,迎頭撞上一輛中巴車,小薛和中巴車內乘客黃某當場死亡,另有25名乘客受傷,車輛損害嚴重。經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肇事公交車司機承擔70%的主要責任,行人小薛承擔30%的次要責任。
天河區(qū)法院一民庭法官認為: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死者小薛應當承擔30%的次要責任,那么就應該承擔車輛修理費、拖車費、保管費、驗車費71542元中的30%,以及承擔賠償大客車上受傷人員的人身損失16萬元中的30%等其他費用,合計為12萬多元。死者家屬作為小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死者遺產范圍內對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該賠償數(shù)額已經超過了原刑事庭判決賠付給死者家屬的8萬元,于是法院凍結了這筆賠付金。并要求死者家屬再付4萬多元以及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能否凍結賠償金
原審法院的做法從實體上和程序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為法院凍結的并非死者的遺產,而是死者親屬依法經法院刑事庭生效判決確定應得的死亡補償費以及生前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補助費。
在法律上未弄清該賠償金的性質;另外,死者事實上沒有任何遺產,法院沒有去調查家屬是否繼承了遺產,公交公司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死者有遺產,這種做法有損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