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女童釀事故致行人八級傷殘
兩歲的孫女旋動爺爺臨時停下來未關閉電源并拉起手剎的電動三輪車調(diào)速轉(zhuǎn)把,導致電動車突然向前沖,將73歲的行人鐘某撞成八級傷殘。保險公司認為該事故屬于意外事件,非道路交通事故,拒絕理賠,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法院審理查明,去年8月16日,被告彭某帶著兩歲的孫女駕駛電動三輪車,將車臨時停放在泰和縣電信局附近路邊時,未關閉電源、拉好手剎、拔出鑰匙。在停車過程中,其孫女旋動調(diào)速轉(zhuǎn)把導致電動三輪車突然啟動向前沖,碰撞在前方步行的鐘某,造成鐘某受傷嚴重。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由彭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鐘某先后在泰和及南昌的醫(yī)院搶救治療共計20天。后經(jīng)泰和求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鐘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彭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在太平洋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保險公司認為彭某孫女并非投保人,也非合法駕駛?cè)耍酒鹗鹿什⒎墙煌ㄊ鹿?,而是意外事件,不屬于交強險條款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故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保險公司的訴請。
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彭某作為電動三輪車駕駛?cè)?,在道路邊停車時,未關閉電源并采取剎車措施,致使與其同行的孫女旋動調(diào)速轉(zhuǎn)把,導致電動三輪車突然啟動并碰撞原告,事故的發(fā)生主要是因被告彭某作為駕駛?cè)嗽谕\嚂r未采取相應的制動措施,本案的性質(zhì)應為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意外事件。原告所受損失應當先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彭某承擔。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宣判,認定該事故為道路交通事故,判令被告太平洋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77578.1元,被告彭某賠償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9537.89元。
